津海船員[2006]40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fā)證規(guī)則》中關于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天津海事局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天津海事局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海事局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持有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高級船員持續(xù)保持適任能力和任職資格,根據(jù)《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fā)證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
1、 持有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并申請其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高級船員;
2、 船員違法記分滿15分或因技術性原因發(fā)生海事或機損事故,按規(guī)定需完成強制培訓的高級船員;
3、 開展再有效培訓的機構和從事培訓的教學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局是天津轄區(qū)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培訓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 根據(jù)STCW公約和“規(guī)則”再有效培訓包括:《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以及《模擬器訓練》兩部分。
第五條 高級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時,應符合STCW公約第A-I/11節(jié)和“規(guī)則”證書再有效的規(guī)定。
第六條 持有有效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高級船員實際海上資歷滿足“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時應通過《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
持有有效管理級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從事航運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檢驗、船舶引航、船員教育或培訓工作的人員,其實際海上資歷與“等效海上資歷”之和滿足“規(guī)則”規(guī)定的,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時應通過《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實際海上資歷與“等效海上資歷”之和不滿足“規(guī)則”規(guī)定的,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時,還應通過《模擬器訓練》。
船員違法記分滿15分按規(guī)定需完成強制培訓的高級船員,應通過《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因技術性原因發(fā)生海事或機損事故,按規(guī)定需完成強制培訓的高級船員,應通過《模擬器訓練》。
第七條 再有效培訓由管理機關委托滿足條件的航海院校和船員培訓機構承擔。建立了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了“符合證明”的航運公司,經管理機關同意也可為自有船員進行《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
第八條 開展再有效培訓的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應制定具體培訓實施辦法和綱要,一并同開展相應培訓的師資、設備和培訓計劃報告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開展培訓。
第九條 開展《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的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必須備有相應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guī)和資料,并能不間斷的更新。
第十條 從事《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的教師應持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并實際擔任該職務不少于24個月。
從事《模擬器訓練》的教師應具有航海專業(yè)或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持有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實際擔任該職務不少于24個月,并能夠熟練使用航海、輪機模擬器。
第十一條 開展《模擬器訓練》的航海院校和船員培訓機構的航海、輪機模擬器應符合STCW公約第A-I/12節(jié)關于使用模擬器的標準。
第十二條 《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每班最多不超過50人。
《模擬器訓練》每班最多不超過8人。
第十三條 《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時間不少于30小時,每天培訓時間不超過6小時。
《模擬器訓練》時間不少于36小時,每次訓練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
第十四條 在模擬器訓練時,航海模擬器的每個本船只限一組使用;輪機模擬器的互不影響功能模塊只限一組使用。
參加訓練的人員兩人為一組。
第十五條 申請《模擬器訓練》的,由適任證書持證人所在單位向管理機關提出,并須出具該持證人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該證明的真實性由持證人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管理機關根據(jù)申請《模擬器訓練》的適任證書持證人所在單位填寫的“模擬器訓練申請表”(見附表),核定持證人是否符合參加訓練后,持證人方可到開展《模擬器訓練》的航海院校和船員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七條 開展再有效培訓的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在開班3日前,應將培訓計劃和參加培訓人員的名單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開展再有效培訓的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應按照培訓計劃安排培訓,嚴格控制同時參加培訓的學員人數(shù),保證培訓質量。
任課教師應嚴格記錄學員的考勤情況和訓練情況。
第十九條 參加《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的學員缺課超過6小時者,需重新參加培訓。
參加《模擬器訓練》的學員,應按照訓練計劃完成規(guī)定的訓練內容,如有缺課超過6小時者,需重新參加培訓;如果缺課不超過6小時者,必須參加下期培訓補齊訓練內容。
第二十條 完成了《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的學員,應通過管理機關的考核。通過考核的學員,由管理機關簽發(fā)《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證明》。
完成了《模擬器訓練》的學員,應寫出訓練報告,交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審核的學員,由管理機關簽發(fā)《模擬器訓練合格證明》。
船員違法記分滿15分或因技術性原因發(fā)生海事或機損事故,按規(guī)定需完成強制培訓的高級船員通過考核或審核后,消除《船員服務簿》上的違法記分,發(fā)還適任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考核或審核的學員,須重新參加《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或《模擬器訓練》。
第二十二條 管理機關和開展再有效培訓的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應對培訓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jiān)督,以保證培訓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當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時,應向管理機關提交《精通業(yè)務和知識更新培訓證明》和《模擬器訓練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開展再有效培訓的航海院校、船員培訓機構和航運公司,在實際培訓中,師資、設備、教學計劃和綱要等不能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有虛報考勤和考核舞弊等不符合規(guī)定情況的,管理機關將責令其暫停培訓,進行整頓。
第二十五條 從事航運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檢驗、船舶引航、船員教育或培訓相關工作的資歷,每年合算為2個月“等效海上資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模 擬 器 訓 練 申 請 表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xiàn)持適任證書職務 類別和等級
服務單位和部門 職務
最近五年工作經歷(包括海上資歷) 任解職年月日 部門或船舶(船舶噸位或功率) 職務
申請人單位對申請人工作技能、業(yè)務水平的評價及申請表內容的確認
(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機關意見: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訓練審核評價:
審核人簽名: 年 月 日 |